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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7日晚间,仁智股份(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
根据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仁智股份涉及的主要违规为: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上述公司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业绩方面,2024年上半年,仁智股份实现营业收入9064.41万元,同比下降3.20%;归母净利润亏损1759.15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570.38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1854.01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581.73万元。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仁智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参与索赔。暂定: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25日之间买入仁智股份,且在2024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仁智股份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仁智股份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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