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今年起实施后,与之配套的银行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出台。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下称《验收规定》),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推动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验收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验收规定》明确,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监管部门允许其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一是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二是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对于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验收规定》要求其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并经营稳健。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满足监管评级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等要求。

  在申请验收方面,《验收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商业银行认为具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条件或满足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展申请验收。对于尚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商业银行,不予受理。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可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相较于实施统一风险权重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能够提升资本计量的精细化程度。允许具备条件的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利于促进银行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数据基础和质量,强化系统整合和自动化程度,形成基于风险量化的决策机制,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同时,从单家机构来看,对于资产质量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

  在持续监管上,《验收规定》则明确提出,对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监管,确保商业银行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相关的监管要求。对未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从银行业整体来看,由于实施机构数量有限,对行业资本充足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道,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准备,结合银行的申请意愿、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建设水平及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为基本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开展验收工作。